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愈環保 水費繳愈多
工商時報【譚淑珍/台北報導】:2009/10/25 03:01

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「國土計畫法」草案,將成立規模1千億元的「國土永續發展基金」,同時訂定水電費附徵「國土保育費」,就此消基會明確表明反對的立場,同時,也對實施已久的隨水費徵收垃圾處理費用,也提出應立即取消的建議要求。

對國土保育費,消基會指出,國土復育原本就是政府應該做好的工作,而民眾已經納稅,讓政府去做這些事情,政府沒做好國土復育工作,如今卻以再加「一費」的方式轉嫁給社會大眾,而且還是以水、電費與民生息息相關的這種附徵費用方式,明顯是「違背公平正義原則」,也同時達不到保育的效果。

為什麼達不到保育的效果呢?消基會以水費代徵垃圾處理費為例,消基會指出,水費代徵垃圾處理費是依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」,將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採隨水費徵收,然而,結果是多做環保回收不會少付費,使用免洗用具,製造大量垃圾的人,因為水用得少垃圾處理費,也繳得少,等於是變相處罰勤回收、綠化環境的人,因為這些人要用較多的水。

用水量,不代表垃圾量,消基會說,可從台北市隨袋徵收清潔處理費明顯看出,台北市實施垃圾處理費隨袋徵收後,97年度市民垃圾費負擔從平均每戶每月144元降低至40元,家戶垃圾量減少60%,總資源回收率達到40%。

隨水費徵收垃圾費的結果來看國土保育費,消基會認為,隨水電徵收是不但無法達到保育的效果,還違背公平正義的原則,也與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不符。

所以,消基會不但反對國土保育費隨水、電費徵收,更建議要求,不論是任何費用都不應由水、電費附徵,否則明顯喪失其公平合理性,政府應編列預算,而非將費用以水、電費方式附加到全民身上。

同時,消基會也建議要求,不論是國土保育或垃圾處理費,都應秉持使用者付費原則,且當政府單位在規劃預算時,不應將費用透過其它營業事業單位向民眾徵收,應重新立法並規劃收費方式,勿讓「隨○○費徵收○○費用」成為施政中的經費來源編列的「不良」習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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